各经营主体:
为保障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优化节日消费环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项保供稳价措施,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米面油菜肉蛋奶、药品和医疗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
三、严格规范价格行为,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严格禁止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拒绝向市场投放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市场价格上涨。(四)在销售市场供应紧缺商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紧缺商品价格。(五)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六)采取虚假打折、虚假优惠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并已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告诫。各有关市场主体应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处置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线索,请妥善保存票据、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